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
为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禁捕管理秩序,规范广大市民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农业农村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通过使用钓具、钓法获取钓获物的行为。
第二条 禁钓区、禁钓期禁止垂钓,禁钓区、禁钓期之外,可以进行休闲垂钓。
休闲垂钓是指以休闲娱乐为目的,以不追求钓获物数量和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禁钓区包括以下水域:
(一)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二)乌江长溪河鱼类市级自然保护区;
(三)酉阳三黛沟大鲵县级自然保护区;
(四)合川大口鲶县级自然保护区(嘉陵江合川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五)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六)九盘河市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七)各区县(自治县)确定的禁止垂钓水域。
各区县(自治县)要综合考虑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公众休闲垂钓需求,科学划定禁钓区并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毗邻区县(自治县)在交界水域划定禁钓区时,应当协调一致。
禁钓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标牌,标明禁钓区范围。
第四条 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全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止垂钓。
第五条 每名垂钓者只能使用一根鱼竿(鱼线),一枚鱼钩(钩尖2个以内)或者两枚鱼钩(单钩尖)垂钓。
第六条 禁止使用下列工具和方法进行垂钓:
(一)国家和我市公布的禁用渔具、钓具;
(二)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
(三)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
(四)以泥鳅、鱼虾类活体作为饵料、窝料;
(五)利用船艇、排筏、其他水上漂浮物等;
(六)钩口宽超过2cm的鱼钩。沟口宽是指鱼钩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
第七条 禁止收购、销售钓获物及其制品。
禁止钓获国家和市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钓获国家或市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第八条 我市长江流域常见鱼类钓获规格:
(一)鲢,俗称白鲢(拉丁名Hypophthalmichthys molitrix),全长不低于30cm;
(二)鳙,俗称花鲢(拉丁名Aristichthysnobilis),全长不低于30cm;
(三)草鱼,俗称草棒(拉丁名Ctenopharyngodonidellus),全长不低于30cm;
(四)鲤,俗称鲤鱼(拉丁名Cyprinuscarpio),全长不低于30cm;
(五)鲌属,俗称翘壳、红稍、鸭嘴红梢(拉丁名Culterspp),全长不低于30cm;
(六)鳜属,俗称桂鱼、母猪壳(拉丁名Sinipercaspp),全长不低于20cm;
(七)鲫,俗称鲫壳(拉丁名Carassiusauratus),全长不低于10cm;
(八)鲶鱼,俗称鲶巴朗(Silurus asotus),全长不低于30cm。
钓获物规格低于钓获规格的,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第九条 每人每天钓获物总量不得超过2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物中有单尾(只)重量超过2千克的,只能留取1尾(只),其它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
第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依法查处非法垂钓行为。
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使用方法和钓获物目标种类等事项,并接受相关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部门可依托重庆市休闲垂钓协会等行业协会组织,建立健全垂钓人员实名登记备案制度,引导垂钓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文明垂钓、生态垂钓。
第十二条 重庆市休闲垂钓协会等行业协会组织应在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下,充分发挥行业引领作用,制订行业标准,举办行业培训,向垂钓人员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导向,提供禁钓区、禁钓期提示、鱼类品种识别、投诉举报等咨询服务,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和相互监督,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规范垂钓行为。
第十三条 垂钓人员应当具备从事野外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遵守垂钓管理规定,文明垂钓。未满16周岁的垂钓人员,应当有成年人陪同。
垂钓人员在垂钓时应当注意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
垂钓人员在垂钓时不得损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得损坏公共设施,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垂钓人员之间应当保持安全距离。发生纠纷或者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报警。
第十四条 垂钓人员不得损坏水岸树木环境,不乱扔垃圾,离开时应将废弃物收集带走或投放至垃圾回收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在禁钓区、禁钓期进行垂钓,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垂钓的,没收渔具及钓获物,可并处500—2000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使用超过一根鱼竿(鱼线)或者两个鱼钩(单钩)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使用超过三根鱼竿(鱼线)或者六个鱼钩(单钩)等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及钓获物,可并处200—500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收购、销售钓获物及其制品的,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钓获国家、市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责令立即放回原水体;拒不放回原水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钓获物规格、重量不符合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每天钓获物总量超过4千克的,没收渔具及钓获物,可并处200—1000元罚款;每天钓获物总量超过10千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生产性捕捞处理,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两项以上的,属情节严重,从重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
重庆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名录的通告
为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推进水域生态修复,依法严惩非法捕捞等危害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各类违法行为,切实保障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重庆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名录(以下简称《名录》)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即《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渝农发〔2020〕148号)》所规定的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
二、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使用《名录》中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进行捕捞,需按照《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有关要求进行专题论证,向市渔业主管部门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附件:重庆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名录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 月 日
附件:
重庆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名录
一、禁止使用的渔具名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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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用船舶拖曳作业,迫使捕捞对象进入网囊。(包括百袋网等) |
| | | 定置在水域中,利用水流迫使捕捞对象进入网囊。(包括壕网、拦河网等) |
| | | 设置适宜形状拦截或诱导捕捞对象陷入。(包括迷魂阵等) |
| | | 具有耙挖、突刺性能,以耙刺方式捕获捕捞对象。(包括滚钩、武斗竿、锚鱼竿、粘钩、排钓、挂钩、鱼叉、射鱼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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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由支架或支持索和矩形网衣等构成的敷网,敷设在河道上,捕捞对象进入网内后提出水面捞取渔获物。(包括拦河罾、抬网等) |
| 由支架和网衣组成簸箕形的敷网,敷设在河道上,捕捞对象进入网内后提出水面捞取渔获物。(包括扳罾等) |
| | | 网具定置或顺水漂流,以网目刺挂或网衣缠络捕捞对象。 |
| | | 由若干规格相同的刚性框架和网衣构成,连成一体构成笼具,相邻框架间有倒须网口结构,定置于水域中作业。(包括地笼等) |
| 其入口有倒须装置的笼型渔具,为延绳结构,定置于水域中作业。(包括虾笼等) |
| | | 用网缘有褶边的锥形网具,从上而下扣罩捕捞对象。(包括手抛网等) |
| | | 具有拟饵和复钩(为一轴多钩或由多枚单钩组合成的钓钩结构),以拟饵引诱渔获物上钩。 |
| 具有真饵和复钩(为一轴多钩或由多枚单钩组合成的钓钩结构),以真饵引诱渔获物上钩。 |
| | | 输出电压高于380伏的升压器,与可连接到升压器的电极和电抄网;名称或功能介绍中含有捕鱼相关内容的升压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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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使用爆炸品爆破产生的冲击波击杀或击晕渔获物进行捕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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