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APP
  • 客服
  • 微信
    微信公众号 添加方式:
    1:搜索公众号(17钓鱼吧
    2:扫描左侧二维码
  •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极速登录

    登录 用户注册
  • 切换风格
    快捷导航
    钓友推荐: 注册会员 、 篇钓鱼技巧 、 个饵料秘方 、 条钓场信息,全部免费!
    查看详情

    [侃渔经] 提点看法

    [复制链接]
    火柴头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09-2-20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来自: 中国重庆
    光说禁渔,可重庆禁渔只有15%的渔民拿到补贴,还有85%没着落。(630报道綦江禁渔曾提到过一句),其实捕鱼自古人类动物生存的本性,中国的鱼不是捕才少的,而是污染水利改造造成的。所以我认为可以不卖所谓的禁渔中(禁止个人钓鱼的规定)的帐。
    纯熟个人意见。
    西铝野钓手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09-2-20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来自: 中国重庆
    编辑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目录
    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内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养殖业
    第三章 捕捞业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编辑本段]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于1986年1月2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渔业基本法。该法是一项经济法,同时也包含了一系列关于保护鱼类资源和鱼类环境的规定。该法共6章35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渔业生产的方针、计划管理原则、管理机构与体制等;第二章养殖业,规定了国家鼓励发展养殖业的政策和措施,以及实行养殖使用证制度;第三章捕捞业,规定了鼓励、扶持外海、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对从事内水、近海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第四章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规定了为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必须实行的措施和制度。为了保证《渔业法》的切实实行,1987年7月14日国务院又批准了《中计划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由农业部于1987年10月20日发布施行。该行政法规,对《渔业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86年1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6年1月20日
    [编辑本段]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编辑本段]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养殖业
      第三章 捕捞业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
      第四条 国家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第七条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第八条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外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第九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
    [编辑本段]第二章 养殖业
      第十条国家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发展养殖业。
      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的渔业生产者。
      第十三条当事人因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养殖生产。
      第十四条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商品鱼生产基地和城市郊区重要养殖水域的保护。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第十七条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必须实施检疫,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价,具体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工作。第十九条 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
      第二十条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编辑本段]第三章 捕捞业
      第二十一条国家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并根据渔业资源的可捕捞量,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力量。
      第二十二条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渔业资源的调查和评估,为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提供科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其他管辖海域的捕捞限额总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或者协商确定,逐级分解下达。捕捞限额总量的分配应当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过上级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的,应当在其次年捕捞限额指标中予以核减。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第二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
      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七条渔港建设应当遵守国家的统一规划,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位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加强监督管理,维护渔港的正常秩序。
    [编辑本段]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九条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在水生动物苗种重点产区引水用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苗种。
      第三十二条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用于渔业并兼有调蓄、灌溉等功能的水体,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渔业生产所需的最低水位线。
      第三十四条禁止围湖造田。沿海滩涂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围垦;重要的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不得围垦。
      第三十五条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同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赔偿。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国家对白鳍豚等珍贵、濒危水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防止其灭绝。禁止捕杀、伤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动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编辑本段]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渔业污染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九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梦回清河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09-2-20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来自: 中国重庆
    原帖由 火柴头 于 2009-2-20 21:41 发表
    光说禁渔,可重庆禁渔只有15%的渔民拿到补贴,还有85%没着落。(630报道綦江禁渔曾提到过一句),其实捕鱼自古人类动物生存的本性,中国的鱼不是捕才少的,而是污染水利改造造成的。所以我认为可以不卖所谓的禁渔中( ...
    买不买帐是一会事,该不该买帐又是另一回事了哦。其实就像赌钱,我赌的是自己的钱,但是政府说不行,我们还是莫去和政府对起干。再说个不好听的例子,嫖妓,一方用自己最原始的设备卖钱,一方拿自己的钱找刺激,好象也没啥不对头,但是政府说了,不得行!所以你还是莫去嫖哈。开个玩笑,但是你觉得是不是这个道理?

    评分

    参与人数 2经验 +6 收起 理由
    探路者 + 1
    资深光脚板 + 5

    查看全部评分

    神钓侠侣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09-2-20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陕西西安来自: 中国陕西西安
    楼上几位说的肯定是有道理的哈,但是,话虽是这样说,政府也出了文的,我认为江钓一般都是钓黄腊丁,黄腊丁不是这段时间产籽,所以无大碍得..............当然,不去江钓是最好的了:一是守法.再者,也不会到此惹争议了....
    小白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09-2-20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新加坡来自: 新加坡
    有规定就应该执行。
    长江小鱼儿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09-2-20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来自: 中国重庆
    禁渔是为了保护鱼类产仔,但是不同类鱼产仔是不同时期的,可以说整个春到夏末都有,如果真想保护资源的话,都冬天去钓得了.
    从来不觉得人为规定是合理,在有的情况下还得自个心中的道德来约束.如果长江没有电鱼人,何以在乎你钓那几条????
    如果没被污染你钓得完??
    垂钓掠影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09-2-20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来自: 中国重庆
    我说两句,在禁鱼期间江钓的朋友钓着鱼就闷到起,暂时别发在钓鱼网上来,因为这样做与国家法令相悖,每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令,重钓网也不例外。

    评分

    参与人数 2经验 +2 收起 理由
    江中游 + 1 我很赞同
    梦回清河 + 1 我很赞同

    查看全部评分

    梦回清河 未绑定微信 发表于 2009-2-20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来自: 中国重庆
    原帖由 长江小鱼儿 于 2009-2-20 21:54 发表
    禁渔是为了保护鱼类产仔,但是不同类鱼产仔是不同时期的,可以说整个春到夏末都有,如果真想保护资源的话,都冬天去钓得了.
    从来不觉得人为规定是合理,在有的情况下还得自个心中的道德来约束.如果长江没有电鱼人,何以在 ...
    我觉得任何规矩都有不到之处,我们不能拿客观问题来为自己的主观行为找理由。不要管别人,只问自己该不该。至于钓小黄,我们举个例子,迎龙湖现在不许钓鱼了,我说我去掉螃蟹,我估计一样要遭追,因为我自己都不相信如果我钓螃蟹的时候钓到了其他鱼会放回去。现在江里钓小黄的,如果钓到鲤鱼了,你说他得放不?而且钓黄货的饵又不是只有小黄才吃。再一个,政府文件规定的是禁鱼,又没有说小黄除外。

    评分

    参与人数 1经验 +5 收起 理由
    资深光脚板 + 5

    查看全部评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用户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重钓网APP|Archiver|重庆重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信息产业部ICP备案: 渝ICP备14010070号-1 渝公网安备 50010502000202号 )

    Discuz! X3.4 LicensedPowered by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