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长江 于 2010-6-14 01:47 编辑

日前,从彭水县公安局传来消悉:3月15日在乌江罗家沱处实施电捕鱼行为的行为人彭某某、宁某某被县检察院正式批准逮捕,这是彭水县有史以来办理的第一个电捕鱼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 今年3月15日晚,行为人彭某某、宁某某等五人非法使用渔船、电瓶、捕鱼机等工具在彭水乌江罗家沱段实施电捕鱼活动,彭水县渔政站渔政执法人员在连续守候2昼夜后将其电捕鱼工具及渔获物挡获,行为人5人潜逃。当时正值一年一度的春季禁渔期,当事人彭某某、宁某某等5人的行为对**鱼类资源造成了极大破坏,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应予立案追诉”的规定,3月26日,彭水县渔政站依程序将案件移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随后,公安机关进行了艰苦细致的侦查取证工作,很快便将犯罪嫌疑人全部锁定并网上通缉。经彭水县检察院批准,6月2日、5日,嫌疑人彭某某、宁某某2人相继被彭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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